25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全员落实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机构并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包括安全、勘探、开发、工程技术、设备、生产运行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组成,并明确职责。
企业应分管理层、专业层、基层三个层次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等阶段进行全员培训学习。要求各个层级人员均应掌握相应的排查标准、工作程序、排查方法。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确保按计划实施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1.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组织制定并落实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在企业内形成全员查隐患的排查治理机制;
(3)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1.2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
(1)组织落实公司级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推动隐患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2)根据各级安监部门提出的安全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3)参与治理项目的验收;
(4)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的有效运行。
4.1.3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体系文件,协调和调度各专业工作组分工开展情况;
(2)负责本指南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日常生产系统作业的安全检查与考核;
(4)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车间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实施过程,组织隐患整改的验收,签批验收单;
(5)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
(6)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1.4各专业部门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确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
4.1.5各生产单位
(1)负责车间隐患自查工作,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督促检查所辖班组、各岗位从业人员的班组安全活动和岗位自查工作;
(3)组织制定一般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
(4)负责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
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总体安全管理工作当中。需明确隐患排查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的重要方法。此项工作和企业目前运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绩效监视与测量”工作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隐患排查”工作结合运作。
4.3 激励约束
企业应将此项工作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及考核挂钩,确保以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期建立长效机制。
4.4 完善制度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目的、范围、对象、方法、工作流程、分级治理要求、整改验收要求及相关档案管理。设计所需工具性表格,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通知整改验收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等。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5.1条款执行。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高含硫化氢气体采输;
——集输油气管线占压,废弃井未及时封闭;
——罐区腐蚀严重或消防能力不满足要求;
——高压注水系统存在缺陷或隐患;
——供配电系统老化严重或不达标;
——周边距离不足;
——稳定烃等处理工艺缺陷或出现等异常情况。
5.2 隐患分类
按DB37/T ****-2017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5.2条款执行。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按DB37/T ****-2017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2.1条款执行。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与使用说明”,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清单编制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隐患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级别判定等。参见附录A。
6.1.2.1 分级隐患排查的内容
“风险点”和“危险源”即为隐患排查的对象。根据《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的要求,企业组织实施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典型措施制定和风险分级,形成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表中所列“风险点”、“危险源”为隐患排查的对象,即“排查点”,该“排查点”是企业内隐患分级排查 48 31593 48 15265 0 0 3619 0 0:00:08 0:00:04 0:00:04 3619日常安全检查的关注点。
安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也可参照企业上报的风险点,重点对风险点所涉及的I、II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厂)级:风险级别为I级和II级的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I级和II级危险源通常涉及重大危险源或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严重或较重。
专业级:专业直接管理或管理相关的活动、过程、装置、设施、设备、物料等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专业级主要可分为勘探、钻井、采油、集输、注聚、消防等。
管理区(队)级:基层单位管辖范围内所有的设施、设备、作业过程、人员(含外来人员)等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应设为排查点,包含公司(矿)级排查点,除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施排查的风险点外。
班组级:除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施排查的风险点,将本班组内所有的设施、设备、作业过程、人员(含外来人员)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可设为排查点。
岗位级:除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施排查的风险点,将本岗位内所有的设施、设备、作业过程、人员(含外来人员)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应设为排查点。
如企业无能力实施,或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实施的检验检测手段实施隐患排查,企业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如避雷系统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等。
6.1.2.2 隐患排查点分配的操作
如何将识别的风险点、危险源分配至公司级、专业级、三级、班组和岗位,形成各级别隐患排查对象,建议推荐使用附录F所列格式,使用Excel表格的筛选功能进行筛选后汇总,形成各级别隐患排查表。具体步骤如下:
(1)将《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的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信息复制到Excel表中,增加“基层组织排查”、“专业组织排查”、“矿级排查”等栏,形成带有风险点信息的附录F格式的Excel表。
(2)由体系建设工作小组成员组织相关层次人员实施,对各危险源逐条确定,所在列对应的危险源选出来(即:勾划“√”),根据相应的周期判定准则确定排查周期。企业也可采用其他手段,实施隐患排查点的分配。
6.1.2.3 风险点及所涉及的危险源隐患排查分配说明
(1)专业排查中各专业名称及排查范围,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2)同一条风险较高的危险源,可能涉及公司(厂)级、专业、基层组织多级排查。
(3)有法律法规规定时,所确定排查周期,其时间间隔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上一级组织的排查,可增加隐患排查的范围和内容,以验证下级组织排查实施的有效性,如公司(厂级)级组织排查可通过抽查专业组织排查的内容,验证专业排查的效果,以进行隐患排查效果的考核。
6.1.2.4 隐患排查表
根据隐患排查分配表,筛分各级需排查的风险点、危险源后,形成各级、各岗位《隐患排查清单》,样式参见附录A。
当发生变更时,应结合风险点分级管控的要求,及时编制隐患排查表,实施隐患排查。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2.3条款执行,参见附录B。
6.2 制定排查计划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分级分配说明、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此次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隐患排查计划实例,参见附录A和附录B.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1条款执行。
6.3.2 排查要求
各排查主体按照确定的排查点、排查周期,可以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并判断是否存在隐患。每次排查可以针对排查计划规定的排查点进行,也可以随时增加相关的内容。
在排查过程中,无论是否列于本次排查计划,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如果发现隐患,均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有效沟通。
6.3.3 组织级别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3条款执行,分级在“6.2.2.1 分级隐患排查的内容”体现。
6.3.4 排查周期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2条款执行,排查周期在“6.2.2.1 分级隐患排查的内容”体现,参见附录A和附录B。
6.3.5 确定排查项目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3条款执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根据排查计划对排查项目进行排查,依据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记录并分级,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和附录D。
6.4隐患治理
6.4.1隐患治理建议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4条款执行。
6.4.2隐患治理要求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5.1条款执行。
6.4.3隐患治理流程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5.2条款执行。
6.4.4一般隐患治理
6.4.4.1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厂)、三级、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隐患排查组织部门要负责复查闭环。
6.4.4.2 立即整改
一般隐患中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应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6.4.4.3 限期整改
一般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则应限期整改。由排查人员立即上报至班组、管理区(队)或公司(厂),汇总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难度大小和隐患业务类别,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期整改完成。
6.4.5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按照本实施指南或企业自身要求的重大隐患评定标准,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以及具体治理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4.5.3 治理实施
企业应按照治理方案的方法、措施、资源、职责分配及治理时限及要求进行治理。 治理过程中确保临时性安全措施有效,防止次生灾害或新的危险源产生或失控,必要时进行新的风险分级管控。
6.4.6隐患治理验收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6条款执行。
7 文件管理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7章的规定执行。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8.1 效果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8章的规定执行。
9 持续改进
按DB37/T ****-2017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9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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